为保证法制统一的需要。老《统计条例》1999年5月30日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作了局部修订。2009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较大修改的《统计法》,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与《统计法》的统一,《统计条例》需要进行全面修订。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统计客体规模越来越大、结构日趋复杂、变动愈加频繁,统计需求急剧增加、多样性显著增强,统计工作任务越来越艰巨,难度越来越大,迫切需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统计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为适应统计调查方式重大改革的需要。为了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国家统计局实施了四大工程建设,实现了调查对象和调查人员通过互联网直接向全国数据管理中心报送原始数据、各级统计机构在线共享,有效消除可能存在的中间环节对统计数据的干扰,提高数据汇总效率和生产过程的透明度与可控性。我省目前共有5万多“四上”企业通过网络向国家报送统计数据,统计调查流程实现了系统再造,统计数据生产方式发生了深刻变革,迫切需要对原《统计条例》过时的内容进行修改,对新的统计关系进行调整。

为解决统计工作中突出问题的需要。当前统计工作面临许多问题和矛盾,最为突出的,就是统计数据失实问题。少数地方和部门,违背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一些地方、部门的统计机构,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不坚决;一些统计调查对象配合统计工作程度差,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是一种严重的腐败行为,败坏党的优良作风,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统计数据失实,影响对经济走势的判断,误导宏观决策,危害极大。为了遏制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必须完善统计法律责任制度,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市统计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