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海涛 绘

本报记者 殷英

2014年7月14日,杨女士与朋友到潢川县某健身会所健身后,发现存放在储物柜里的iPhone 5s手机不翼而飞,杨女士立即告知健身会所管理员,并打110报警。经110民警现场勘查发现,杨女士在该健身会所租用的柜子感应锁失效,处于无法完全闭合状态,致使柜内物品被盗。

杨女士认为该健身会所管理不严,没有保证消费者财产安全,自己的钱物被盗,健身会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健身会所负责人表示,健身会所免费向客户提供储物柜,并明确告知“此柜仅存放衣物,不得存放贵重物品,否则财物丢失,本健身会所概不负责”,所以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潢川县工商局工作人员在2014年7月18日接到杨女士投诉后,及时走访调查,认为虽然健身会所提供的储物柜是免费的,但却是所提供服务行为的一个延伸,有别于普通的公益性免费服务,不能一概认定为无偿的赠送服务,因此健身会所不能完全免责,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调解,双方都意识到了自己的责任,达成赔偿共识,由健身会所赔偿杨女士健身年卡两张,共计3200元。

消费提醒:

健身会所与其他经营服务企业张贴类似“寄存箱勿放贵重物品”,“免费寄存、物品丢失概不负责”等告示,属于安全提醒性质,是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不可以作为失窃后的免责借口。经营者在物品失窃后应积极主动帮助消费者报警,并配合调查。

由于失窃物品价值比较难确定,经营者和消费者须诚心协商。经营者要根据过失大小,对消费者负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