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傲多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组织卖淫、强奸案作出一审判决。与其他同类案件不同的是,此案涉及未成年幼女。

2014年1月2日,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龚志刚、杨鸿(女)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杨玉忠、杨忠庆涉嫌强奸罪,向邛崃市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年后,此案审理终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龚志刚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杨鸿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杨玉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杨忠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7月开始,被告人龚志刚、杨鸿以招聘陪酒小姐为由,组织被害人黄某、郑某、欧阳某(三人均为未成年人)从事卖淫活动,并安排刘某(男,14周岁)、蔡某(男,16周岁)、黄某(男,在逃)负责看管,先后安排3名被害人与多人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龚志刚辩称,他只知道郑某不满14岁,不知道其他两人不满14岁。龚志刚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并认罪,但辩称不属于情节严重。

被告人杨鸿辩称,她对指控自己犯组织卖淫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认罪,但不属于情节严重。据杨鸿供认,她和龚志刚安排了5次卖淫,一共赚了2100元。

被告人杨鸿的辩护人认为,此案犯意提起的是被告人龚志刚,是被告人龚志刚叫其小弟在外找人。此案的嫖客中只有杨玉忠是被告人杨鸿联系的,其他均是被告人龚志刚联络的。被告人杨鸿系初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在审理中自愿认罪,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且被告人杨鸿属刚成年女性,其是非辨别能力较低,社会经验浅,造成本案从一般违法案件发展成恶性案件。

被告人杨玉忠辩称,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通常任何人进入嫖娼场所都不会问年龄的,到派出所后我才晓得被害人的年龄。”被告人杨忠庆辩称。

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杨忠庆与被害人郑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杨忠庆赔偿被害人郑某3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郑某的谅解。2014年1月26日,被告人杨玉忠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郑某3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郑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志刚、杨鸿采用引诱、看管的方式,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龚志刚、杨鸿组织未成年人从事卖淫活动,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忠庆、杨玉忠明知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幼女仍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并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