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宣判的这起组织卖淫案引起关注,原因在于,两名在嫖娼场所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被告人因强奸罪获刑。此前,在类似案件中,被告人多因嫖宿幼女罪获刑,由此也引发了关于嫖宿幼女罪存废的争议。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根本区别在于,嫖宿幼女罪忽视了这类性侵幼女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身份。如果定嫖宿幼女罪,则变相认定幼女的卖淫身份,无形中将幼女分为卖淫幼女和一般的幼女,这无疑是对受害幼女的二次伤害,这与刑法保护幼女的立法精神相违背。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从2010年开始持续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2013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939号建议的答复》中表示,完全赞成孙晓梅代表提出的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未成年人保护层面,废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邛崃市法院的这一判决可以视为对最高法明确表态的呼应,但更是保护未成年人、依法审判的一个案例。

□余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