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三年前,我们唯一的儿子因为发生车祸,落下二级精神残疾,只能与人简单交流,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但其原来与人合伙开办了一家公司,事发后仍每月能从公司分得金额较大的红利。如今,由于我们均已74岁,不仅无劳动能力,体弱多病,且只能靠每月从政府处领取200余元补贴度日,生活极为困难,精神也极度寂寞,无奈之下,只好要求儿子承担赡养义务。可儿子认为其自己尚且需要他人照顾生活,现有收入也需要留下部分保障日后生活,而拒绝承担任何责任。请问:儿子生活不能自理,就无需承担赡养义务吗?

读者:谢小芳夫妻

谢小芳等读者:

你们的儿子仍需承担赡养义务。

一方面,你们具备获得赡养费用的法定条件。《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也指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其中不仅表明赡养的内容是多方面的,而且明确了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二是生活困难。你们年已74岁、无劳动能力、体弱多病、每月从政府处领取的补贴难于维持生计的现实,恰恰与之吻合。另一方面,你们的儿子不能因为生活不能自理而免除赡养义务。《宪法》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也分别指出:“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即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是基于血缘关系和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强制性义务,并不以赡养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为要件。实践中,符合下列情形的成年子女,虽才可减少或免除向父母给付赡养费用,但这并不等于可以同时减少或免除对父母给予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3)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也就是说,你们的儿子虽有二级精神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由于其仍然有着较高的固定经济收入,能够对你们给予精神慰藉,即具有对应的赡养能力,决定了其不得因此推卸责任,照样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