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芦 倩)近日,信阳中院审监庭远赴千里,在山东省威海中院就罪犯刘某重大责任事故罪暂予监外执行一案举行听证会。自河南省高院下发《关于规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简称规定)后,对此类案件进行听证,在我市尚属首例。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系原山东威海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下称山东威海运输公司)经理,是信阳“2011·7·22特大交通事故”的罪犯之一。2011年7月21日,杨某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将危险物品偶氮二异庚腈采用大巴运输的方式,放置于山东威海运输公司所属鲁K08596号客车上,次日3时40分许,该车行至信阳市平桥区境内时,偶氮二异庚腈发生爆燃,致车内42人死亡、客车整车烧毁的严重后果。杨某等六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至四年的刑罚。刘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生效后,杨某等人已被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刘某的辩护人以其犯有多种重病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听证会上,刘某及其代理人、检察机关就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刘某所在辖区司法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及辖区居民代表也参与了此次听证。

规定要求,对于一审案件中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其提出监外执行的申请,需移交审判监督庭或减刑假释庭另行立案审查,并采取调查核实、提前公示、公开听证等方式办理。河南省法院系统统一规范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办理,严格案件审查程序,旨在以公开的方式促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