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就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切实让顶层设计付诸实施,深耕于现实的土壤,着力改变目前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的现状。

一、当前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原因

(一)体制原因——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和“非独立化”。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存在诸多弊端,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行政化”、“地方化”和“非独立化”。所谓“行政化”是指司法机关在体制和运作方式上与行政管理体制有着基本相通的属性;所谓“地方化”是指各级法院、检察院在人事、财政等方面要依赖于同级党委和政府,易形成地方保护主义;所谓“非独立化”是指有时司法人员不能完全独立处理案件,受制于方方面面或各种权力约束。

(二)主观原因——司法人员素质不够。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司法主体与社会之间的冲突,司法人员的素质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直接因素。当前我国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与社会对司法人员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实、形象不佳,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极少数司法人员仍然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金钱案的现象;有些司法人员办事拖拉、案件在手,久拖不审、久拖不执,案件超期;有些司法人员服务意识不强,缺乏责任心。

(三)客观原因——监督机制不完善。司法权的行使需要受到社会各界的监督,处于阳光之下,才能建立司法公信力。我国现行司法监督机制尚未完备,也是导致司法公信力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其他司法机关的侦查检察监督没有完全覆盖法律实施的各个环节,存在很多空白。人大、社会公众等外部监督对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的监督上,尚未形成上下联动、高效有力的外部监督机制。

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对策

(一)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就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等方面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按照中央有关司法改革的安排,当前要着力推进司法公开,依法全面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案件流程。要着力推进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建立与司法工作相适应的司法人员管理机制,进一步严格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要着力落实司法责任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二)大力加强司法队伍的素质能力建设。要坚定法治信仰,坚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信心,坚守法治的核心理念,坚守职业良知。要提高司法能力,着重提高搜集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法律适用能力、释法说理的能力以及新媒体时代的公共关系能力。要改进司法作风,从思想深处解决权力来源问题,树立群众观念,把“执法如山”与“执法如水”结合起来,让群众进入法院能够感受到公正、方便、文明,感受到尊重和体恤。

(三)加强和完善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合理完备而有效的监督机制是确保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保障措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认真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要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制约和配合,在党委的领导下,各司法机关贯彻落实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共同履行法律职责,共同守住法律底线,共同防范冤假错案。

(四)坚持廉洁司法,着力解决“三案”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司法机关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司法领域腐败问题,切实提高干警拒腐防变的能力。要进一步严格检察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关于防止司法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干扰办案的规定,认真落实办案说情制度、遇到干扰及时报告等制度。要坚决纠正执法司法活动中的不正之风,确保司法清明,确实提高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