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报》记者 惠 婷

按照中央改革信访工作制度的决策部署,国家信访局今年5月1日公布实施了《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国信发〔2014〕4号)(以下简称《办法》),河南省信访局制定了贯彻落实《办法》的《实施细则》,明确从2014年12月1日开始在全省全面推行依法逐级走访制度。近日,省委副秘书长、省信访局局长蒋美兰就上述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解释一下什么是依法逐级走访?

答:依法逐级走访是指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时,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理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的行为。对跨越本级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但要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

问:为什么要出台《办法》和《实施细则》?

答:出台《办法》和《实施细则》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使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就地解决,使信访问题在基层属地得到妥善化解,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办法》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答:《办法》全文共17条。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明确了分级受理来访事项,即由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本级受理办理来访事项;要求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按程序规范受理办理来访事项,向群众出具相关文书等;强调责任追究,明确规定对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事项、不执行来访事项处理意见等,要提出改进工作建议、视情通报和启动责任追究等。

《实施细则》共6项22条,详细规定了信访事项登记、受理范围、不予受理范围、不再受理范围以及信访事项通报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为全省开展依法逐级走访工作提供了制度支持和工作依据。

问:推行依法逐级走访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推行依法逐级走访的基本要求是“双向规范”。一方面,规范信访工作行为。通过提出程序性和可操作性的工作要求,压实属地和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规范受理办理程序,推动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另一方面,规范信访人的信访活动。严格规范信访秩序,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理性反映诉求。对不依法逐级走访的,明确不予或不再受理;对不到接待场所,而是到办公场所、公共场所缠访闹访,违反《信访条例》六项禁止性行为的,以及对少数以闹求决、以访牟利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问:请问依法逐级走访的“分级受理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分级受理来访事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对跨越本级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在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机关中,首先收到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所谓本级机关,是对来访事项有直接管辖权的机关。

问:请问哪些信访事项省级信访部门不受理?

答:省级信访部门不予受理和不再受理的有8种情况,其中,不予受理的有5种情况:应当但未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所属部门受理办理的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诉求的信访事项;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复查(复核)机构已经受理且正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事项;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又在复查复核期限内,且未到规定的复查(复核)机构申请复查(复核)的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的有3种情况:已经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复查(复核)、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无正当理由超出《信访条例》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事项;信访诉求在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事项。

问:请问省级信访部门应该受理的信访事项具体有哪些?

答:省级信访部门受理的有以下7种情形:对省政府及所属部门或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已经省直行政机关或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受理,但来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的信访事项;来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者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到位,且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未履行督办工作职责的信访事项;来访人不服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按规定程序来省申请复查(复核)的或反映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和省直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受理复查(复核)申请的事项;实行“一单式”信访诉求逐级办理机制,信访人持有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逐级在《诉求单》上签字确认无权受理的信访事项;需省级人民政府及省级行政机关协调的“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中央和国家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问:上级部门不受理越级上访,是否限制了公民的信访权利?

答:实行依法逐级走访,不是限制公民信访权利,而是要更好地实现公民信访权利。第一,我们在受理环节明确分流,就是为了使来访事项更好地落地,找到更有效的解决途径,使该由哪个层级管的事找哪个层级,该由哪个途径解决的找哪个途径。第二,依法逐级走访有关规定为有权处理机关和来访群众指出了一条步骤清晰、要求明确的路径,引导群众变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多头上访为就地反映问题、就地解决问题,从而减少群众上访成本。

问:目前全省正在推行“一单式”工作法,请问什么是“一单式”工作法?其与依法逐级走访工作是什么关系?

答:所谓“一单式”工作法,是指依据《信访条例》,通过逐级填写统一印制的《依法逐级走访诉求单》,由走访人保管,客观反映群众诉求及受理、办理、终结全过程的工作方法。“一单”就是指《依法逐级走访诉求单》,“一单式”工作法,流程主要有写单、研单、处单、存单4个环节。

我省推行的“一单式”工作法与国家信访局《办法》的核心内容是一致的,都是要求上访人必须一级一级反映问题,相关单位必须一级一级解决问题或代理群众解决问题,没有下一级的解决意见,上级不予受理,该解决不解决的,上级督办推动解决。

问:推行依法逐级走访工作后,国家信访局《办法》和我省的《实施细则》是如何强化有权处理机关责任的?

答:用规范的工作程序来约束。要求有权处理机关从来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复查、复核直至送达的各个环节,均要在规定期限内向来访群众出具书面文书、履行签收手续。用有力的督查问责来推动。对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处理(复查、复核)意见落实不到位的,通过实地督办、“点对点”通报、重点约谈等方式,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确因工作不力引发群众上访,并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社会影响的,要依据相关规定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用严格的工作考核来保障。我省出台的两个考核办法对信访工作各环节都进行了细化量化,并且把考核重点放在了解决问题上、放在了因不履行职责造成矛盾上行的责任查究上,促使各级各部门严格依法按政策办事,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原载11月28日《河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