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控制原煤等高污染燃料对大气环境的影响,改善信阳市市区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4〕32 号)相关规定,结合信阳实际,决定划定信阳市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一)2014年年底,市区禁燃区为:东至新二十八街和光明街,南至浉河北路、贤山大街、鸡公山大街,西至南翔街,北至北环路。约占本市中心城区建成区总面积的71.7%。
(二)到2017年,实现市区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全覆盖。
(三)以后凡纳入中心城区规划的,在纳入之时即定为禁燃区。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不适用于车用燃料):
原(散)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
三、禁燃区内任何单位不得新建、改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四、对于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拆除或者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五、建成区未入禁燃区的范围新开工建设项目,按禁燃区的相关要求执行。
六、各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管综合执法、环保、质监、规划、农业、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共同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