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16日信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8月21日信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实行民主集中制,依法办事。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 以下简称选工委)承办人事任免的有关事宜。
第五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未通过其职务任免之前,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任何个人不得到职或离职。
(下转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