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方自强(化名)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我的户口迁至男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2005年8月,方自强以家庭经营方式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2005年9月1日至2035年8月31日。2013年,我与方自强经法院判决离婚,但是至今我的户口仍在方自强所在村未迁走,请问我还能享有该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读者:范月(化名)

范月读者:

本案涉及到离婚后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土地是我国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为关切的一项基本权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本案中,方自强以家庭经营方式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你作为家庭成员享有承包经营权,该权利不因你与方自强离婚而丧失。

孔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