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15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178号)、《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一、建设标准

《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178号)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范围内新建的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必须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深3米(含)以上民用建筑,按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4%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中,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照不少于地面建筑面积的4%修建;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

3.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防重点城市新建(包括翻新)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二、收费标准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规定,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根据我省防空地下室实际造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其中,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7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每平方米15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面积按: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2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1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00元;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4%;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收费标准执行。

三、减免条件

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工程项目,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予以减半收取;

(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予以免收;

(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

(四)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旧住房翻新改造予以免收;

(五)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