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本有):

你公司在新县县城规划区南畈路开发建设的金地花园项目,在未经人防工程审批情况下开工建设,实际建成总面积64629.174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及豫计收费[2003]1178号文件的规定,我办拟对你公司作出依法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壹佰贰拾玖万两千伍佰捌拾叁元整的决定。

因你不配合我办调查,现依法公告送达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事先告知书(新人防征告字[2014]第06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在上述行政征收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权依法向我办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方式:新县人防执法监察大队

联系电话:0376-2950989

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