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12年3月,我到某建筑公司的工地从事混凝土搅拌工作,建筑公司只与我签订了一份工资为1200元的承诺书,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5月,建筑公司张贴公告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我得知后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我的全部仲裁请求。为此,我诉至法院,5月23日,经罗山县法院主持调解,建筑公司同意支付我的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请问:法院为什么判决对方支付我双倍的工资差额呢?

读者:张建国

张建国读者: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既违反了法律法规也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需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你与建筑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通过双方签订的承诺书,能够确定你与建筑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且已实际履行,应认定你与建筑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建筑公司未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雇你也属不合法。

孔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