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孙良军 王倩倩)4月11日,浉河区法院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周某某予以强制医疗,这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该院办理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被申请强制医疗的周某某患精神病20余年且一直未根治。2013年7月23日10时许,病情发作的周某某突然对在门前聊天的张某某、被害人周某某等人进行追撵,并持锄头对周某某头部击打,致被害人周某某当场死亡。当日被申请人在家中被抓获归案,经信阳申诚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周某某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在开庭审理时,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周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并通知浉河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了诉讼代理人。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某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其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故依法决定对其予以强制医疗。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这一法律规定既能有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更好地解决精神病患者的监管问题,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