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10年前,我与丈夫梁某签订协议离婚,约定把我们共有的、登记在他名下的一套房产归女儿所有,女儿随我生活,房子由我居住。当时,我们认为女儿只有8岁,不能办过户手续,所以约定等10年后女儿成年时再过户。女儿最近满了18周岁,我就要求梁某配合将房屋过户到女儿名下。梁某却说自己现在改变主意了,准备根据《合同法》第16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撤销赠与。请问,梁某可以反悔吗?
读者:李 艳
李艳读者:
梁某无权撤销赠与。首先,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应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其次,离婚协议中的有关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你与梁某在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的房产赠与女儿,属于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协议,且已达10年,因此,梁某无权撤销,更无权单方面撤销,应当履行房产过户义务。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