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法院 余继田

纵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其亮点之一就是首次将法治写入了价值范畴,并将具有法治精神的民主、自由、平等、公正、诚信等纳入其中。这是在我国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中首次引入了法的元素。当下,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作为,在推动法治以及通过法治推动价值观的培育上,发挥司法应有的职能作用。

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价值目标,需要人民法院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必然是一个法治国。道理就是国家越富强,社会越发展,人们在对同一事件的认知上就会愈发多元,习惯、传统、政府的权威等会遭受了较于以往更大的冲击和质疑。

践行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价值取向,是人民法院的应有职责和历史使命。这四个词本身就是司法工作的价值追求,是法精神的直接体现。没有法律便没有自由,人们追求的自由,不是无所拘束、为所欲为,而是在法律营造的生活中,充分地享受“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禁止即可为”的自由。我们说的平等,固然包括人生而平等的应然之义,更是人们追求机会平等、对待平等的必然要求,但从最现实角度而言,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遵从同样规则,获得同样的结果,实现守法者得益和违法者受罚的必然逻辑,排除特权、不公平等现象。而公正更是司法的生命线,人民法院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好比是水源一般,只有确保源头的公正,社会风尚才会如清水一般透彻。

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个人价值准则,更需要人民法院裁判的引导和规制。当公民的内心道德外化为外部行为时就需要受到法律的调整,司法正是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来向社会揭示,什么是善、什么是诚信、如何互助友爱、怎么才是真正的爱国。当人们在摔倒的老人面前裹足不前时,当人们诚实守信却遭到损失时,当被误读的真相和被操作的同情心泛滥时,司法不能“和稀泥”,更不能屈服于某些被操纵的“舆论”,而必须更加勇敢地“亮剑”、发声,帮助民众树立正确的价值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