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由于婚前常听一些已婚闺蜜抱怨:女人一旦生了孩子,不仅衰老得快、身材走样,甚至每天围着孩子团团转,没有一点自由。我遂越来越害怕生育孩子,并铁心要做一名不要孩子的“丁克族”。一年前,我与丈夫“闪婚”了。可当丈夫得知我是“丁克族”并且在怀孕后悄悄将孩子打掉时,遂对我日渐冷淡,直至夫妻感情破裂。日前,丈夫提出了离婚,而我以拒绝生育是我的权利、丈夫无权干涉为由反对。请问:丈夫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读者:林 舒

林舒读者:

鉴于你坚持“丁克”已经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你丈夫的离婚请求将会得到法院支持。

一方面,妻子“丁克”应当尊重丈夫的权利。尽管《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的确具有拒绝生育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并非可以绝对化。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作为男性公民的丈夫同样享有生育权。而你追求“丁克”家庭,婚前既没有向丈夫明示,婚后也没有与丈夫协商,完全属于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丈夫,妨碍了丈夫生育权的行使。另一方面,丈夫有权因“丁克”而诉请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因其他情形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即如果夫妻双方因为生育子女无法达成一致,使一方的生育权利受到侵害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时,其离婚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本案情形恰恰与之吻合。

颜 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