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欠款口说无凭 证据不足被驳回

本报讯(张建霞 范庆龄)日前,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欠款纠纷案件,但因原告提供证据不足而被驳回诉讼请求。

事情还得从2011年说起,原告李某从这年6月至11月给被告张某干活,张某共欠其四笔装修刷墙余款1900元,李某多次催要欠款,张某拒绝还款并否认欠款一事。李某找到一起为张某干活的赵某、宋某出具证言,并对与张某、张某的妻子及其他人的谈话内容进行录音,用于证明张某欠款的事实。后李某拿出该证言及录音资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立即偿还欠款,并赔偿利息、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名誉损失费共计6900元。

浉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遂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男子醉酒打妻子 民警制止被砍伤

本报讯(吕志豪 吴未未)2013年8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董某醉酒后在家中与妻子胡某发生争执。董某殴打胡某,邻居报警。固始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出警到董某家中时,董某持菜刀将协警李某砍致轻伤。

固始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10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2月18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假身份诈骗钱财 作茧自缚陷囹圄

本报讯(刘 勇)现年34岁的余某曾是某汽车销售公司的一名职员,工作稳定,尚能养家糊口,但其好赌成性,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2013年2月,余某的朋友说受害人郑某要买车,余某谎称自己是某汽车销售公司的总经理,能以非常优惠的价格购买名牌轿车。在取得受害人郑某的信任后,余某先后多次采取欺瞒的方式收受被害人郑某80000元的购车款,并把该款项用于个人消费、赌博。挥霍一空后,深知自己已无法归还购车款,余某便索性更换了手机号码,不再与郑某联系。2013年6月19日,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余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

网聊约见面 赴约遭强奸

本报讯(刘 瑜 任伟霞)社会无业游民男青年王某,通过QQ网络聊天认识女网友后,与女网友相约见面,将其骗至宾馆内,对其实施强奸。近日,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犯罪批准逮捕了王某。

今年2月,王某在网上“闲逛”时发现了一个名为“爱尚旅游”的QQ群,带着好奇心王某加入其中。通过网络聊天,王某很快与喜欢旅游冒险的李某相聊甚欢结为网友,二人很快确立网恋关系。在QQ群成员的组织下,二人相约在某火锅城见面,饭后两人相约去KTV唱歌,其间,李某不胜酒力很快醉得不省人事,早有预谋的王某借送李某回家之机,将李某骗至某宾馆,并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李某醒后,发现自己丢了清白,悔恨不已,遂去公安机关报案,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少年在矿坑溺亡 承包人被判担责

本报讯(孔晶晶)年仅15岁的少年与伙伴一起到废弃的矿坑里洗澡时不幸溺亡。2月12日,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依法判决矿坑的承包人承担20%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日下午3时许,原告黄某之子黄某某与伙伴一同在罗山县竹竿镇石头村蒋湾组积水矿坑洗澡,不幸溺水身亡。该矿坑是由被告李某某于2004年8月承包蒋湾组石窝开挖形成的水坑。事发时,该水坑积水三米多深,水坑周围无任何安全警示标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中石窝水坑是李某某承包石窝开挖所形成的,该矿坑距居民区很近,而李某某没有妥善处理,亦未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故有一定的过错,应对原告之子溺水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事发时黄某某已满15周岁,应对该事故的危险性有一定的民事行为判断能力,故其有一定的过错;原告未尽到监护义务,也有一定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