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 梅

“裸辞”是指没有找好下家,便不留后路、毫不含糊地立即辞职。春节过后,鉴于春节期间朋友攀比和亲友拷问等,一些劳动者为找到更加体面的工作,也为给自己找到一个更好的发展空间,纷纷想到辞职,可基于担心原有用人单位拒绝,便纷纷选择了“裸辞”。殊不知,此举很可能使自己得不偿失。以下案例中,也许可见一斑。

“裸辞”:造成损失难辞其咎

案例:由于对现有工作不满,更是希望能找到一份自己心仪的工作,2013年8月15日,作为一家公司唯一技术指导的勾小娟一气之下,置尚有一年才能到期的劳动合同于不顾,也不管自己根本就没有找好下家单位,突然口头向公司提出辞职,并立马扬长而去。勾小娟之举虽让自己得到了一时的解脱,但没有想到也让自己付出了代价:公司因此连续三天无法进行生产,白白遭受了18000余元的损失。鉴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公司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由勾小娟“买单”。

点评:勾小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勾小娟在劳动合同期尚有一年,未能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突然“裸辞”并立马走人,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正因为勾小娟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已导致公司因无法照常进行生产而造成实际损失,自然也就难辞其咎。

“裸辞”:经济补偿失之交臂

案例:由于自己虽毕业于名牌大学,而所从事的“低人一等”的工作却常常受到同学嘲笑,久而久之连男友也感到不满,2013年9月1日,梁如玉不顾在一家公司已工作三年半,尚有半年就能到期,甚至不管自己下一步将何去何从,便提前一个月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公司虽同意其辞职,但却拒绝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法律不是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对离职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金吗?为何法院却不支持我?”直到手持判决书,梁如玉仍是满脸疑惑。

点评:的确,梁如玉无权获取经济补偿金。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以此类推,梁如玉在公司的工作时间已满三年半,公司似乎应当另外向其支付四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就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作出了七大项的明确列举,但其中并没有包括劳动者主动提前三十日书面向用人单位辞职的情形。

“裸辞”:失业保险拱手放弃

案例:邱玉婷是一名“剩女”。父母好不容易代为找到心仪的女婿,而邱玉婷见过之后也感觉良好,父母便“逼着”其去男友所在的深圳市完婚并定居。可邱玉婷基于自己并没有在深圳找好理想的工作,尤其是现有公司老总一直对她很好而迟迟没有动身。2013年10月9日,面对双双“驾到”的父母及男友,邱玉婷只好无奈选择了“裸辞”。三个月后,鉴于公司一直为自己办理过失业保险,加之自己确实已经失业,邱玉婷曾满怀希望地前往领取失业保险金,但却遭到拒绝。

点评:邱玉婷的确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要件。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只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将“非因本人意愿”解释为:(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而《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是指用人单位强迫劳动、未按约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即本案明显不在其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