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拿到年终大奖,强迫请客当心构成寻衅滋事罪

编辑同志:

由于我平时善于交际,又能勤恳工作、吃苦耐劳,全年完成的业务量大大超过了公司的考核标准,公司近日依据目标管理方案,向我发放了5万元年终大奖。向来喜欢逞强耍横、寻求刺激的工友李某获悉后,出于妒忌等原因,随即带领四名“死党”来到我办公室,强行要我拿出1万元请客。因被我拒绝,李某等恼羞成怒,遂对我进行拳打脚踢,强拿硬要,导致我全身多处轻伤。请问:李某等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蒋红丽

蒋红丽读者:

李某等人已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该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则,李某等人已经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李某等人虽没有非法占有你1万元年终奖的目的,但他们的动机是为了逞强耍横,寻求刺激。另一方面,李某等人先是无是生非、肆意挑衅,在遭到你合理拒绝之后,又意气用事,对你拳打脚踢,当属“随意殴打”,而导致你全身多处轻伤的后果,无疑是“情节恶劣”。再一方面,李某等人使用暴力迫使并不情愿的你就范,属于“强拿硬要”。而又因他们索要的金额达1万元,大大超过了法定的“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量刑起点,而在“情节严重”之列。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