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经济普查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怎样有效配合?
答:总的来说,我市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按照普查员的要求,如实、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这是每个普查对象的义务,经济普查对象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经济普查对政府部门、普查机构和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享有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10.这次经济普查对普查员提出了那些要求?
答:这次普查,全市各级共选聘了包括普查指导员、PDA普查员、普查员“三员”合计1400余人。
普查员除了要掌握必要的普查知识和普查技能以外,在调查过程中要注意以下5点:一要衣帽整齐,举止端庄,按规定佩带普查员证件;二要讲文明、讲礼貌,讲话要和气;三要指导和协助填表人严格按照要求逐项填写普查表,要做到准确、熟练,不能含混不清,似是而非;四要向普查对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五要对每个普查对象的登记内容保密,不得随意议论和泄露。
11.怎么证明普查员的身份?
答:普查员入户调查将佩戴统一的普查员证,携带统一的普查员用具。普查员证上面贴有本人照片和名字。普查员入户登记时,会发放《全国经济普查告知书》、谢伏瞻省长《致全省经济普查对象的一封信》及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冯鸣《致全市经济普查对象的一封信》。企业在接受普查时,有权查看普查人员的相关证件。(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