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曹 彬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调查办法<试行>》已于2011年7月实施,调查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增强法律监督实效,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但是通过近二年来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民行调查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调查效果有待提高,为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谈个人见解。
一、存在问题
(一)工作障碍较多。民行调查是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纠正民事行政诉讼及执行中违法行为的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合理延伸。但是由于民行调查办法仅是检察机关内部规定,尤其是对调解和执行程序的监督调查没有直接法律支撑,民行调查得不到法院的理解和支持,开展工作障碍颇多。
(二)程序亟待规范。目前民行调查的法律定位不清,也没有一套完整的调查程序,在实际运作中,主要还是套用职务犯罪初查程序办理。而在具体调查过程中,调查程序如何启动、调查手段如何采用、调查结果如何运用等方面均没有明确规范性规定,随意性较大。
(三)调查取证较难。民行调查不同于检察机关的初查活动,更有别于侦查活动,目前缺乏直接的法律支撑和硬性文件支持,虽然调查办法也规定了诸如询问当事人、查阅、调取或复印相关材料、查询通话记录、财务账目及勘验、鉴定等调查手段,但是当有关当事人或部门不予配合时,调查工作往往束手无策,难以深入开展。
(四)处理难度较大。通过调查发现司法人员在民事行政裁判、执行中存在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时,检察机关只能根据调查问题性质,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形式上主要是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因其不具有强制力,是否采纳、如何整改仍取决于有关部门的态度,在监督调查工作的实效上打了折扣。
(五)职务犯罪线索易消失。在民行调查过程中,不管采取什么调查手段,都不可避免接触相关当事人,而且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的背后交易具有隐蔽性,犯罪主体反侦查能力十分强,通过一般性的调查手段很难发现犯罪证据,同时容易激发涉案人员的反侦查活动,如毁灭证据、打击报复知情人等,致使职务犯罪线索易消失。
二、解决途径
提高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权威,必须在现有司法制度上探索新的监督途径、完善监督手段,开展民行调查就是一个很好的偿试,同时也是从根本上保障民行监督力度的一个很好的办法。对于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是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我们应坚定信心,积极探索破解途径。
(一)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对于在目前执法环境下开展违法调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检察院与法院应就此项工作加强沟通,增强理解,达成共识,并尝试建立有关工作联系机制。二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协调。民行部门在调查活动中,很有可能发现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方面的渎职犯罪线索,高检院在2004年赋予了民行检察部门对此类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这就要求我们在推行这一新的监督方式时,统筹部署,加强民行部门与自侦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三是加强上下级民行业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由于监督调查对象的特殊性,有时平级调查阻力大,上级民行部门可以通过提办、异地交办、组成联合调查组等形式,开展调查活动,以排除阻力。
(二)规范工作程序。对监督调查案件的受理、调查启动条件、调查措施等,上级检察机关应尽快统一作出明确、细化的规定。如:为了保证调查的公正性和中立性,可规定相应的回避规定,调查人员如果是被调查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情形,调查人员应自行请求回避或者由相关负责人决定其回避;制定程序性调查规定,有效避免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单位阻挠调查情况的发生,为民事行政案件的顺利审查提供制度保障。
(三)加强纠错执行力度。民行调查后纠正违法行为的《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之一。如果被建议单位不积极配合,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并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落实情况,或者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送相关材料,借助人大监督力量加以落实。对于不落实检察建议或者不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依法立案查处。
(四)强化线索意识。职务犯罪的涉案人一般有着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为避免打草惊蛇、造成串供、毁证、潜逃、自杀等情况的发生,检察机关在调查时需要有侦查意识,用侦查意识引导调查工作,一旦在调查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必要时根据检察长决定,可以参与或协助初查,防止案件线索流失,导致放纵犯罪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