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远银 陈 朋

2013年8月12日凌晨5时20分,杨某酒后无证驾驶豫S6G035号“洛嘉”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由淮滨县王家岗乡郑营村行驶至该县北城红云路路段时,被执勤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当场吹气检测,杨某体内酒精含量值为109mg/100ml,已达到醉酒值,并于2013年8月12日由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作出13-354号血醇检验报告单,报告单载明:从杨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2mg/100ml。杨某依法被刑事拘留。

淮滨县检察院认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起诉。淮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近日,淮滨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杨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