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 丹

山西省晋中市有一个著名风景区——绵山,景区有山有水、有庙宇,更有完备的休闲旅游设施。按理说,这个依托山水、历史人文的景区,是理所应当的公共资源。但目前景区的实际经营者却是一位当地民营企业家。原来,上世纪90年代中期,当期政府与该民营企业签订了经营权转让合同,由政府负责监督管理,企业独立开发经营绵山50年。开发之前的绵山景区,人文景观几乎是一片废墟,绵山开发公司投巨资修复景点、拓宽道路、新修宾馆,仅开发前10年就投资7.3亿元。可见,有的公共资源已经与私有财产相互融合,具有混合经营性质,其收益已经不是单纯的公共资源收益。

迟福林说,区域性、混合性的存在状态,令公共资源相关问题复杂化。然而,认可并尊重这些区域性、混合性的存在状态,是公平有序配置公共资源的必要前提。依据这一前提,公共资源的配置既不能无序,也不适合绝对平均。

何况,共享不等于统统免费享有。非营利性公共资源同样需要运营,除了财政支付一些运营成本外,其本身也会获得一些收益。这种不完全等同于企业的经营行为,使公共资源的共享更加复杂。

例如一座大型体育场馆,应当算做公共资源,其本身运营需要相当大的开支,也会通过收取费用、举办活动等方式获得一定收益。这就会产生一系列问题:如果其收益远远支付不了运营成本,年年向财政喊“缺钱”,公众会觉得经营不力或者怀疑当初投资失误;如果其收益不错,公众可能又会要求其上缴收益以实现共享,但经营者则认为要实现持续发展必须留出一定的利润支配权限。这个权限到底应多大?收益到底该留多少、提多少才合理?公共资源的委托代理关系往往会产生新的争论。

“但归根到底,不管是哪一种公共资源,其管理和使用的根本原则,还是体现公共性和共享性。”迟福林说。在非经营领域,政府的配置应该体现社会公平;在出让和经营领域,应当坚持将该收的钱收上来,不放过一分一毫,该投的投下去,并投得有效率,进而体现社会公平。

落实共享原则,须进一步厘清公共资源的概念并合理分类

如何确保各类公共资源首先姓“公”?如何让公共资源所获得的收益最大程度实现共享?

随着公共资源重要性凸显,许多城市开始认识到公共资源公平配置的重要性,纷纷建立了自己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目的是打造公开、公平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

可打开这些交易平台的网页,我们却发现,各地对公共资源分类很不一致,纳入平台管理的种类也有多有少。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的交易事项有7项,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的交易事项则有8大项。除了政府采购、土地矿产交易、产权交易等类目大致相同外,各地还有许多“特色”事项,济南的交易事项中有户外广告、人防工程等,长沙的交易事项中还包涵医药品交易、房建交易。

不仅分类五花八门,交易依据的政策法规也不统一。各地的公共资源交易都是依据各自的地方性法规、文件进行。有专家指出,这种在地方行政法规指导下的公共资源交易,虽然比之前的无章可循进步许多,但很多是为了使交易更顺畅而制定,并不一定有利于公共资源的共享。

据了解,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公共资源管理及分享的全国性法律法规,相关文件论述也十分有限,只有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建立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全民共享机制”。迟福林呼吁,国家应当尽快对公共资源的界定、分类、配置、管理、交易、经营进行立法规范。哪些算公共资源、哪些算具有部分公共性质的资源,哪些公共资源可以交易、哪些不能交易要有明确划定,不能想卖就卖;怎样交易、定价原则要有明确依据,不能想卖多少就卖多少;非经营性公共资源由谁管理、由谁维护要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不能谁都“共享”却谁都不管。

实践证明,规范、合理的管理,对于防止公共资源收益流失有着重要作用。在过去30多年中,通过市场化改革,我国在私人资源配置和私人产品供给中效率大大提高,但在公共资源配置和公共产品供给上还没有形成有效的体制机制。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公共资源问题凸显,成为社会矛盾“多发地带”,落实公共资源的共享原则,已经成为提高社会生产效率、推动社会公平的重要因素。

(据《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