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一部《食品安全法》在实施四年之后,即将启动修订。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增加一些新的内容。主要包括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设立最低赔偿金,但对是否加大惩罚性民事赔偿还有待商榷。
现行《食品安全法》未要求食品企业必须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险是由食品流通领域经营企业投保并缴纳保险费,主要承担食品销售企业由于疏忽和过失导致消费者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或者食品中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补偿。记者了解到,食品安全责任险在我国已推行了7年左右,但由于不属于强制性保险,除了一些大型食品企业投保外,很多中小型企业并未投保。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出的时间短,部分企业保险意识不足,而且在食品安全领域,各相关方较少应用保险方式转移社会风险,因而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率不足10%。”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李晓林说。
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但是,我国食品很大一部分都是“小、散、乱、低”等产品,赔偿十倍的赔偿金不足以威慑违法分子。
消息人士向记者透露,“十倍赔偿金额已经有惩罚性赔偿的含义了,因此修订内容中增加更高比例的惩罚性赔偿金不太现实。不过,设定最低赔偿金的思路目前已经达成了共识。”
该人士告诉记者,“初步考虑最低赔偿金的标准为1000元至2000元。一个人买包子,发生了食品安全事件,如果按照十倍惩罚性赔偿,最多赔100元,不足以威慑违法分子,而设立最低赔偿金就有依据处理此类违法情况。”
(据《消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