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轧死他人
被判缓刑三年
2012年10月5日,王某驾驶垃圾运输车在垃圾处理厂卸垃圾时,因疏忽大意将捡垃圾的柳某轧伤后,柳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赔偿被害人柳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93000元。近日,罗山县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车辆操作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王某在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向被害人亲属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予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孔晶晶)
雇员施工无防护坠亡
雇主服刑期满后赔偿
2011年8月5日,王某雇用吴某的丈夫赵某等人,在固始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工地的二楼装防盗窗时,赵某不慎从二楼摔下并当场死亡。事发后,王某被固始县法院以重大责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固始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先行垫赔原告吴某损失126000元。
王某出狱后,吴某再次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44467.58元。近日,固始县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吴某各项经济损失180127.65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侵权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损的,根据双方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法院酌定被告承担70%责任,原告吴某的丈夫赵某承担30%的责任。在本案诉讼前,固始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先行赔付原告126000元,原告应得的损失赔偿款应从中扣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吕志豪)
容留朋友吸毒
被判缓刑三年
2012年7月3日至7月6日,刘某在固始县中山大街某宾馆容留其朋友闫某、钱某、彭某吸食毒品。当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前去检查时,发现刘某已经离开。2012年9月12日,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近日,固始县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吴未未)
因琐事将他人打伤
获缓刑一年并赔偿
2011年9月22日,顿某、王某、李某和熊某(已判刑)等人在息县城关镇某歌厅消费时,因琐事,顿某与唐某发生争执,随后顿某、王某、李某等人将唐某及劝架的郑某、陈某打伤。经息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唐某的损害程度属轻伤。近日,息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顿某、王某、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顿某、王某、李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三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宋 鹏 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