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改后的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等行为,即使没有非法经营额,都要面临最高25万元的罚款。

条例修改前针对上述行为“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被修改为“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