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 杰 王 丽
3月4日,息县杨大庄村党支部支书杨大勇专程来到县检察院。他握着控申科干警的手,深情地说:“赵海洋在家过十五(元宵节)了,俺代表村民谢谢你们……”
2012年2月,杨大庄村群众自筹资金计划修缮本村的几条生产路,工程由赵海洋承建。因道路行走不便,群众杨某种植的小麦被行人踩踏很生气。为发泄心中怒火,他竟然在路旁放置了一块书写辱骂语言的木条。赵海洋得知后,觉得杨某不应该这样做,欲寻机说理。3月2日,赵海洋带着家人找其对质,双方话不投机发生争吵,继而厮打。随后,杨某因伤被家人送到医院进行治疗。杨某经过该县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当年4月19日,赵海洋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予以刑事拘留;5月23日,息县检察院将其批准逮捕;7月17日,又以犯故意伤害罪将其提起公诉。
在此案进行正常的司法程序过程中,杨大庄村群众对案件议论纷纷,认为杨某辱骂他人在先,存在明显过错,且赵海洋是为村集体修路,故其行为不应构成犯罪,遂委托支书杨大勇向有关部门反映此事。
该院办案人员针对上述反映的情况,一方面再次询问犯罪嫌疑人赵海洋,对其进行了法律常识及思想教育,嫌疑人逐渐认识到了错误,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另一方面,深入到乡村了解案件纠纷的事实真相,向其他群众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同时分别对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家人释法说理,劝说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方面互相谅解和退让,还依据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尝试引导他们能够达成和解协议。
8月3日,办案人员组织部分群众代表作为见证人,在杨大勇的主持下,赵海洋的家人和受害人杨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杨某也自愿书写了谅解书。对此,杨大庄村群众表示理解和信服。
8月6日,该院公诉人在指控被告人赵海洋犯罪行为的同时,并根据案件纠纷的起因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事实,向法庭提出了对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次月20日,该县法院对此建议予以支持,遂以犯故意伤害罪从轻判处赵海洋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