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公布《征信业管理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和限制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采集的除外。另外,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