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近年来,为了让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真正得到帮助,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市司法局积极回应基层困难群众诉求,本着“应援尽援”的原则,采取了一系列利民、惠民、便民措施,进一步扩大援助范围,降低援助门槛,重点服务农民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群众,全市法律援助覆盖人群达到340万人,覆盖率达到40%,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和数量逐年上升,使“人民群众满意”这一标准真正落到了实处。 为了配合全市“法律援助送祝福宣传月”活动的开展,提高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社会知晓度,该局对日常工作生活中常见的法律援助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回答,方便困难群众通过有效的法律援助工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法律援助的对象有哪些?
1.一般对象,即经济困难,有充分理由证明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
2.特殊对象,即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3.其他对象,如残疾人或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4.刑事案件中的外国籍或无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二、我市的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1.《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一)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司法保护的;(七)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八)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九)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2.除上述范围之外,我市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就下列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赔偿的;(二)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三)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或因房屋拆迁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的;(五)符合法律援助受案范围案件的再审听证、婚姻家庭纠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六)农民或居民购买假冒伪劣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生活用品受到侵害的;(七)因就学、就医、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法律事项。
三、申请人应向哪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不需经法院解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援助中心管辖。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人员代为申请法律援助。
3.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收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24小时内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4.申请法律援助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出书面记录。
四、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五、为什么要规定经济困难的标准?
由于法律援助的资源有限,而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很大,经济困难的标准可以使那些确实经济困难而需要法律帮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经济困难的具体掌握标准是“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如果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不符合规定,一般不能获得法律援助,而需要通过有偿的法律服务来获得法律帮助。
六、我市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是什么?
我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为:城市居民以当地最低工资为起点、农村居民以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为起点。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审查经济困难状况:
1.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的;
2.可证明是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3.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
4.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有哪些?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3.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5.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八、受援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可以要求更换。受援人应当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案件有关的情况,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协助、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九、哪些情形下法律援助会被终止?
1.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2.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3.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十、刑事诉讼中哪些情形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十一、哪些情况法律援助机构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1.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非诉讼事务处理机构受理范围的;
2.申请相对人不明确的;
3.法律援助事项已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维护困难群体合法权益是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的神圣职责,全市法律援助机构竭诚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