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病倒在地
民警及时救助
1月19日14时40分许,息县公安局张陶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一名男子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嘴角还流着鲜血。民警立即上前查看情况,同时拨打了张陶乡卫生院的电话。期间,民警经过询问围观群众得知,大约在10分钟前,该男子手里拿着一瓶饮料边走边喝,突然昏倒在地上。得知此情况后,民警从该男子的口袋中掏出其手机,并通过该手机与其父亲取得了联系。此时,该男子意识逐渐恢复,民警将其扶起来,并从旁边居民的家中倒来一杯热水给该男子喝。经询问得知,该男子名叫高某,是息县杨店乡人,有癫痫病史。随后,民警和赶来的医生一起将其送到张陶乡卫生院进行治疗。
(杨云仙)
造假坟骗取赔偿金
民警出击将其抓获
2011年6月,平桥区五里店办事处郝堂村居民朱某利用“茶人家生态村”项目建设,虚构事实,在其自留地内埋设两座假坟,骗取赔偿金五千元。案发后,朱某携其妻子外逃。
近日,朱某的妻子苏某到洋河派出所五里店社区警务中队办理身份证时,户籍警立即将此情况向领导汇报。该中队随即制定了抓捕方案,一组民警前往到郝堂村抓捕朱某,另一组民警在五里店街上搜查朱某行踪。最终,民警在五里店街道某摩托车销售部发现朱某,并将其抓获。目前,朱某已被刑事拘留。(曹国友)
购买他人盗来的财物
双方均受到法律制裁
2012年5月至7月,方某先后4次进入罗山县城关镇某小区未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盗窃电线,并将电线内的铜丝卖给收废品的夏某。2012年8月1日,方某再次到到该小区住宅楼内盗窃时,被保安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钳子、螺丝刀等工具。近日,罗山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夏某管制两年,并处罚金币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夏某明知方某向其出售的铜丝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方某、夏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孔晶晶)
伙同他人盗窃电缆线
逃亡五年后投案自首
2006年6月至8月,冯某多次伙同他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线,涉案金额达58160.86元。案发后,其畏罪潜逃。2011年6月29日,冯某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赔偿损失3万元。近日,固始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赔偿损失3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吴章科 胡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