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盗掘古墓
被判10年并处罚金
2007年9月26日凌晨,潢川县隆古乡农民唐某和周某窜至隆古乡张庄村盗掘古墓葬,周某被闻讯赶来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唐某逃跑。2011年11月15日,唐某被潢川县公安局隆古派出所民警抓获。近日,潢川县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黄国故城墓地区域保护范围内,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 莹 方志淮)
因彩礼引起纠纷
民警调解促和谐
10月18日13时,商城县公安局苏仙石派出所接到肖某报警称,苏仙石村的易某正在其家中闹事。接到报警后,该所所长张勇带领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将双方当事人传唤到派出所。经询问得知,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定婚,当时男方下了聘礼10001元,之后男女双方一起到杭州打工,在共同生活的六七个月里,其二人经常发生争吵,不久两人就分开。近日,男方听说女方准备和其他人结婚,便从杭州返回要求返还聘礼解除婚约。民警正在询问时,男方家里的人又组织20多人到女方家讨个说法。张勇立即和当地村干部赶赴现场进行调解。经过3个多小时的努力,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女方返还男方部分礼金。(杨培强)
持刀抢劫乘客钱财
被判五年零四个月
2000年6月4日15时许,付某伙同吴某、李某(二人均已判刑),携带匕首等作案工具,乘坐从信阳市发往商城县的客车,当该客车行至罗山县竹竿镇境内时,其三人各持一把匕首,通过威胁、殴打司乘人员等方式,抢走王某、张某等人1960余元及手机5部,并致王某头部受伤。吴某、李某被赶来的民警抓获,付某逃跑。2012年5月23日,付某到罗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近日,罗山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刀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付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减轻处罚;其亲属替其退赃,可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董王超 孔晶晶)
精神病人抢走他人刀
特巡警及时将其控制
10月19日,息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接110指令,淮河路南段有人持刀行凶滋事。
接到指令后,离现场最近的巡逻队员张克柱、陈相君当即赶赴现场,经询问报警人得知,一精神病男子来到其猪肉摊位上要钱买东西吃,在遭到拒绝后,该男子愤怒之下将摊主的刀抢走。巡逻队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很快找到该男子,当巡逻队员上前盘问时,该男子挥舞着刀扑了上来,张克柱迅速对周围围观群众进行疏散,陈相君则试图和其交流,吸引其注意。经过一段时间的僵持后,张克柱见该男子的注意力有些松懈,从背后一个猛扑将其抱住,陈相君快速上前夺下该青年手中的刀,并将其控制。目前,该男子已被其家人领回严加看管。(魏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