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0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免去:

齐 秀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吴光金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王大志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马 萍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刘 军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昌纪能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郭廷瑞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王西福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张民生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胡玉国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