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魏 霞 袁凌翔)近日,潢川县检察院认真落实市检察院对自侦案件实刑判决的有关要求,快速办理了一起挪用公款案件,从立案到判决仅用了7天时间。

2011年潢川县人民政府在保障房建设中,委托潢川县发成置业有限公司从潢川县产业集聚区奚店村胡庄村民组征地,支付了部分征地补偿款100万元。2011年10月28日,犯罪嫌疑人陈某利用其担任该组组长,保管征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将其中的50000元从潢川县工商银行取出归其个人使用,直至2012年5月16日归还。

潢川县检察院侦查部门高度重视,在初查阶段及时、合法、全面细致地收集证据,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和可靠性。于2012年5月31日果断立案,对犯罪嫌疑人陈某办理取保侯审手续,当天就邀请公诉部门派业务尖子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全面获取证据,6月1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

该院公诉部门受案后,加班加点快速完成阅卷、提审、完善证据等工作,仅3天时间就使案件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6月4日将此案提起公诉。

潢川县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50000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6月7日,潢川县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