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款和《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信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6月15日决定:由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社军代理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特此公告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