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周冀荣辞去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2012年6月15日信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信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周冀荣辞去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报信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