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酒后闹事

妨碍公务获刑罚

2011年8月24日22时,罗山县莽张镇凉亭村村民常某酒后乘坐朋友的轿车在信阳市东风路口附近与一辆出租车相撞,执勤民警要求常某下车处理事故,常某耍起酒疯,辱骂执勤民警,民警拉开常某的车门,常某下车后便对民警拳打脚踢。这时,另一名执勤民警立即上前制止,并很有礼貌向常某出示工作证,又遭到常某殴打和辱骂。后常某趁机逃离现场。日前,浉河区法院以妨碍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碍公务罪。鉴于被告人常某认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陈 娟)

非法买卖枪支

被判三年徒刑

2011年6月,被告人肖某将其持有的一支民用制式猎枪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商城县长竹园乡村民洪某,洪某因害怕将该枪退还给肖某。2011年9月,被告人肖某又将该枪以700元的价格卖给湖北省麻城市黄土岗镇成家山村村民何某。经信阳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所卖的枪支为12号民用制式猎枪,可以认定为枪支。近日,商城法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周 丽)

实施报复打伤他人

赔偿损失并获缓刑

被告人朱某与被害人张某原系朋友关系。双方于2009年发生矛盾,张某将朱某打伤。2010年12月26日18时,张某在他人陪同下,带着两套羽绒服和1000元钱到朱某的家中赔理道歉时,双方发生争吵,为报复张某,朱某联系其事前雇请的一伙人到其家中用刀将被害人张某的头、右腿等部位砍伤。张某伤势经鉴定构成重伤。5月10日,罗山县法院以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赔偿受害人张某各项经济损失197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朱某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予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董王超)

“的哥”劫财又劫色

领刑六年零六个月

固始县一“的哥”趁夜黑无人之机抢劫车内女乘客,还对其进行猥亵。5月7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依法以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孙某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抢劫银行卡五张,卡内现金共计10000元;由于被告人孙某意志以外原因,钱款未能取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饶亚军 吕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