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与他人同居
丈夫报复打伤人
4月26日,固始县法院审结该起致人重伤案件,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
2010年年初,被告人李某的妻子赵娜(化名)与刘某的妻弟王吉(化名)勾搭成奸,并与王吉同居。被告人李某认为王吉与赵娜从相识到同居,系刘某从中撮合,遂迁怒于刘某并伺机报复。2010年9月6日12时,被告人李某酒后来到刘某家,与刘某发生争执,继而产生厮打致刘某左眼球破裂,现左眼盲,构成重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吕志豪 吴章科)
车辆数日无人领取
民警深夜找回失主
4月11日夜23时,老城派出所社区警务一中队的民警在辖区建设路小南门地段进行大走访时,一家KTV店的老板向民警反映,其店门口停放一辆电动车已有数日,一直无人认领。于是民警立即展开查找车辆失主工作。民警通过该车原销售部工作人员核对登记的车辆电机号,查实了家住解放路泰和苑的胡某购买了此车辆,民警立即通知胡某前来认领电动车。
看到自己的爱车失而复得,胡某激动万分,连声道谢。他告诉民警,该电动车是他在2011年下半年花3700元钱购买的,刚骑半年就被盗走了。(付金钟)
朋友之间产生矛盾
毁坏财物被判罚金
近日,罗山县法院以被告人孙永刚(化名)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5000元。
2011年10月9日23时,被告人孙永刚与彭为利(化名)(系朋友关系)等人在罗山县城关镇某小吃城吃饭。因喝酒双方发生矛盾,被告人孙永刚用砖头将彭为利停在外面的私人轿车砸坏。经罗山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砸车辆经济损失566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永刚故意毁坏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孙永刚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董 霞)
开设赌场抽头牟利
被判缓刑并处罚金
2011年7月3日,被告人祝某、辛某、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召集二十余人在固始县某酒店内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8900元。4月27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依法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祝某、辛某、李某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祝某、辛某、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其所在社区愿意落实帮教措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吕志豪 吴章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