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孟小姐报名参加了单位组织的旅游,怎料旅行途中大巴翻车,造成身体多处受伤。为此,她将旅行社和提供交通服务方一起告上法庭,索赔4.4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其获赔3万余元,提供交通服务方不服提起上诉。在法庭上,孟小姐提出的3万元后续医疗费应不应该赔付,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
一审法院查明:2010年5月13日,由其所在单位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报名,24岁的孟小姐参加了由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负责组织的阳朔三天游旅行团,并签订了旅游合同,支付了旅游团款。
此后,国旅和深圳市大洲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大洲旅行社作为地接社具体承办该旅游活动。大洲旅行社又和深圳市友盟旅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盟公司”)签订《旅游包车租赁协议书》,约定友盟公司为该旅游提供交通服务。
2010年5月22日,孟小姐等19人乘坐友盟公司司机刘某驾驶的旅游车行驶到广西平乐县时,由于司机刘某在雨天路滑的恶劣条件下行驶,且没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和保持安全车速,导致车辆横滑翻车,造成孟小姐身体多处受伤。事发后,经过广西交警部门认定:司机刘某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小姐进行了治疗,并申请司法鉴定,鉴定书认为其后续治疗费还需3万元。为此,她将国旅和友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后续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共计4.4万余元。
罗湖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孟小姐是旅游者,国旅是旅游经营者,友盟公司是旅游辅助服务者。国旅没有保障孟小姐等人在旅行中的人身安全,违反了旅游合同的约定;友盟公司的司机则没有按照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事故,均应对孟小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孟小姐受伤是友盟公司驾驶员造成,因此国旅赔偿后可向友盟公司追偿。该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国旅和友盟公司赔偿孟小姐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3万余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友盟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庭审时,友盟公司提出,孟小姐诉请的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不属于实际存在的损失,应该以后来实际发生的为准,不能单凭司法鉴定书就判其应该支付相应的后续治疗费用。就此,双方进行了激烈交锋,孟小姐认为,后续医疗费有司法鉴定书认可,理应得到赔付。在法庭上,法官主持了调解,双方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法官表示将在庭后进一步组织调解。
就孟小姐关心的后续医疗费能不能赔付的问题,笔者采访了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汪腾锋。汪腾锋告诉笔者,后续医疗费如果是未经司法鉴定确认的,仅凭当事人的诉求,法院不能直接如其所请,判决赔付。但是如果经过了司法鉴定机关鉴定确认,后续医疗费的索赔就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虽然是尚未发生的医疗费,也应该理解为必须要发生的,人民法院应该判决赔付。
那么,医院方面为患者出具的后续医疗费清单是否也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呢?汪腾锋告诉笔者,院方出具的清单有一定的证据效力,但其效力仍然不能和司法鉴定机关的司法鉴定书相比,所以患者要索赔医疗费用,最好还是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郭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