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损”的运动鞋
2011年6月19日,罗山县冯女士在该县某商场购买一双知名品牌的运动鞋,价值199元,穿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鞋两侧的皮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开裂。7月15日,冯女士到商场调换一双同款同型号的旅游鞋,但在8月12日鞋子又出现同样的问题,她再次找到商场要求调换,商场只作出了愿意折价回收,在该品牌鞋柜任选一款补足差价的处理意见。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冯女士投诉到县消协,要求商场免费更换。
经查证,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该商场的行为违反了《消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和《河南省皮鞋“三包”暂行规定》的规定。经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罗山县消协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商场负责人向消费者赔礼道歉;二、商场折价150元收回有问题的旅游鞋;三、消费者在该商场任何鞋柜挑选鞋,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补差价;四、建议商场在今后的销售过程中给消费者讲解正确的使用和维护方法。
“心烦”的家具
2011年4月11日,消费者刘先生在平桥区某品牌家私馆举行的优惠大酬宾活动中,订购包括电视柜、沙发在内的全套室内家具共计15件,要求在5月30日前安装到位,并一次性交清全部货款2.3万元,家私馆只开具了质量保修卡。5月28日,家具只送来一部分,刘先生发现有部分家具存在不同程度的破损,于是提出更换。家私馆10日后送来更换的家具是拆开包装、已安装好的,在验收时发现家具有霉斑、掉漆、金属镙钉生锈、布艺沙发存在色差等情况。刘先生怀疑是家私馆中陈列的样品,当他再次要求更换时,家私馆提出了折价销售的处理意见,经多次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刘先生投诉到市消协,要求家私馆在指定的时间内,更换、配齐家具,开具正式发票,否则全部退货,赔偿损失5000元。
经查证,该家私馆违反了《消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河南省家具产品质量“三包”责任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经调解,市消费者协会于2011年7月15日作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家私馆负责人向消费者赔礼道歉;二、家私馆派人对衣柜的背板给予更换,对沙发、餐桌予以退货;三、家私馆补偿因此给消费者带来的经济损失1000元;四、家私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赠送一些小礼品装扮刘先生的新房;五、根据消费者的实际消费情况如实开具发票;六、建议家私馆在今后的销售过程中严格把关,杜绝再有类似的事情发生。
“不畅”的宽带
2011年11月9日,市消费者协会收到市政府市长热线办公室的转办函,反映浉河区某花园小区物业公司不让业主梁先生从联通公司安装宽带,需要从小区内指定的代理商处申请,梁先生使用时发现被锁定网络IP地址且网速慢问题,要求该公司及时整改。
经查证,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该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消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消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经争议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市消费者协会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如下处理意见:一、物业公司负责人向业主赔礼道歉;二、物业公司为梁先生免费提供两个网络账号使用。
“开裂”的车内饰板
2011年5月9日,家住羊山新区的罗女士到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于2011年2月25日在平桥区某品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辆价值20.39万元的汽车,使用两个月发现后排两车门内饰板的电动玻璃升降开关处的外壳出现裂痕,要求更换配件遭拒绝,她无奈之下投诉到市消协。
经查证,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该汽车销售公司违反了《消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争议双方同意,市消费者协会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如下处理意见:一、汽车销售公司针对隐瞒维修资质的问题向消费者赔礼道歉;二、鉴于双方都无法拿出更加有力的证据,本着消费者至上的原则,降低其经济损失,汽车销售公司出资4000元,消费者出资1000元购买汽车后门内饰板免费更换。
承诺是“金”
2011年5月28日,潢川县某住宅小区李先生等9名业主到潢川县消协投诉,称2010年1月与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按规定置业公司应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交房,直到2011年5月26日业主们才收到入住通知;当提出按合同支付违约金时,置业公司找种种借口不予履行。他们无奈之下投诉到该县消协,要求置业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
经查证,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该置业公司违反了《消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经调解,该县消协于2011年9月26日做出如下处理意见:一、置业公司负责人向9名业主赔礼道歉;二、考虑到置业公司在开发楼盘协调过程中遇到的不确定因素,9名业主做出让步,在原有违约金的基础上减半执行,折抵物业费共计2.1万元;三、置业公司应于2011年10月6日前履行到位。
生秕谷的稻种
2011年8月31日,商城县汪岗乡新湾村农民徐先生到商城县消协投诉,称其于2011年3月29日在该县某庄稼医院(以下简称“经销商”)购买由重庆金穗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渝优10号稻种5袋,价值225元,种植过程中发现水稻抽穗时间不一致,收割前发现秕谷较多,减产已成定局,遂向经销商反映要求赔偿遭拒,无奈之下投诉到该县消协,要求经销商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3000元。
经查证,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该经销商违反了《消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和《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争议双方同意,商城县消协于2011年9月8日作出如下调处意见:一、经销商向消费者赔礼道歉;二、经销商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因购买不适宜当地生长的稻种而减产的损失费1200元整。
开裂的水泥楼面
2011年6月24日,商城县丰集乡三里庙刘湾村农民岳某等一行6人到商城县消协投诉,称其于2011年5月购买该县某水泥粉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标号325水泥,共计34吨,价值13940元,用于自建六栋三层砖混结构住房,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现一楼浇注的平台多处出现裂缝,直接影响下一步工程质量,他们要求水泥公司赔偿遭拒,遂投诉到商城县消协,要求水泥公司赔偿每户损失共计6万元。
经查证,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消协工作人员组织召开由消费者、施工方、生产厂家三方在场的调解会,指出消费者明知农村互助队无施工资质还让其进行施工;施工方在明知施工质量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依然进场作业,违反《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两者都应负有一定的责任,水泥生产厂家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消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未尽到生产经营者应尽的义务,导致消费者财产上遭受损失。经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城县消协于2011年7月5日作出如下调处意见:一、水泥公司就未履行应尽的义务向岳某等6人赔礼道歉;二、鉴于争议三方都存在过错,水泥公司一次性赔偿每户5266元,6户共计31600元;三、针对消费者没有用完的水泥进行免费调换。
水泥质量有问题 消协维权得赔偿
2011年8月7日,潢川县魏岗乡农民彭某到潢川县消协投诉,称因建房需要,先后数次从该乡某品牌水泥代办处购得由息县某水泥厂生产标号为325型水泥40吨,价值1.5万元,在最后一次购买使用后发现该批次水泥存在凝结不够的质量问题,导致建筑工程多处出现裂缝,向代办处及水泥厂反映情况要求赔偿遭拒,他无奈之下投诉到该县消协,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5万元。
经查证: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该水泥厂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消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让消费者蒙受经济损失,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经争议双方同意,潢川县消协于2011年11月19日作出如下调处意见:一、水泥厂就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向消费者赔礼道歉;二、水泥厂退还消费者购货款1.5万元;三、水泥厂补偿消费者1万元作为工程返工损失费;四、消费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向水泥厂、代办处进行索赔,也不得做有损于水泥厂声誉的负面报道。
“不耐用”的轮胎
2011年5月17日,息县消协接到息县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转来的投诉件,消费者罗某拥有10台车辆的货物运输队,2011年5月初,在该县某轮胎销售中心购买了正新2800型轮胎、百驰威1100R20型轮胎各13个,价值6.9万元。在使用一周的时间内共有8个轮胎出现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罗某及时向经销商反映要求免费更换遭拒,无奈之下才投诉,他要求经销商免费更换轮胎,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
经查证,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3个百驰威轮胎出现鼓包现象,5个严重磨损,有4个是正新轮胎、1个百驰威轮胎,轮胎磨损处的经纬纤维线清晰可见。经销商称轮胎不存在质量问题,是拥有人使用不当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针对轮胎质量问题致电轮胎生产厂家来鉴定,5月26日,经厂家技术人员鉴定是该厂生产的产品,但指出这两款轮胎耐磨系数低,不适合在长途货物运输车辆上使用。
调解中,消协工作人员指出厂方及销售商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消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在产品显著位置上标明履行告知义务,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经争议三方达成一致意见,息县消协2011年6月2日作出如下调处意见:一、厂方、经销商未履行告知义务向消费者赔礼道歉;二、厂方回收消费者购买的26个轮胎,免费更换成“澳通1100R20”型轮胎;三、厂方一次性向消费者赔偿经济损失费3000元。
农业机械出故障 消协维权得保障
2011年9月7日,新县浒湾乡农民戴某到新县消协投诉,称其于2011年4月16日在该县八里畈镇某农机经营处购买由信阳某茶业机械厂生产的35型炒茶揉捻机1台,价值3500元,使用两个月后,机器出现甩盘现象,无法正常使用,经多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要求更换遭拒,无奈之下投诉到县消协,他要求经营者退货还款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经查证,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炒茶揉捻机在通电运行时,上部磨盘出现不规则的旋转,致使机器不能稳固下来,无法正常工作,制作出的茶叶条形不一致,影响茶叶的品相。生产者称机器出现甩盘现象是机械转动转向臂轴磨损严重,使磨盘不能按照原有轨迹运转,通过更换配件、加固等方法,仍达不到原有的效果,现厂家该型号机器早已停产,无法更换。
调解中,消协工作人员指出生产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消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第十条的规定,生产厂家不严把产品质量关,使机器维修多次仍不能正常使用,也不予更换,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争议三方同意,新县消协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如下调处意见:一、生产者、经营者向消费者赔礼道歉;二、生产者收回有质量问题的揉捻机,退还消费者购机款3500元;三、经营者赔偿消费者机器运输费用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