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说明现有公务员财产登记制度没有发挥作用,流于形式。”全国人大代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邸瑛琪说,财产不明已成为问题官员“症结所在”,遏制官员利用手中的职权聚敛财产,建立财产公开申报制度,把其家庭财产、直系亲属资产及就业状况等核实并公布于众,是预防腐败的核心制度。
“一些规定初步确立了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框架。”邸瑛琪说,但这些制度仅仅停留在政策层面,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制度。
邸瑛琪认为,现行财产申报制度主要有六个方面的缺陷:
法律地位不明确。我国现行的关于财产申报的规定,在性质上都属于政策性文件而非法律规范性文件;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过窄。不包括军事机关的领导干部、县处级副职以下的领导干部及公务员;财产申报的时限和类型单一。国外官员的财产申报时限包括出任申报、日常申报、离职申报,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我国的财产申报只包括日常申报及离职申报;财产申报的受理机关缺乏监管权威。组织人事部门由于缺乏相应的职权和手段,监督难以落实,明显缺乏权威,难以真正承担起财产申报登记的稽核职能;违规拒报或不如实申报的责任过轻,没有确立司法追究制度;目前的财产申报并不对外公开,且查阅程序严格。
如何构建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邸瑛琪建议,应尽快完成制度转型,将公务员财产登记制度从政策层面转向法律层面,制定公务员财产登记的法律制度。应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公务员财产登记的主体。财产申报的主体应当包括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现阶段可以将其界定在担任各级实际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内。同时,申报的主体还应申报其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与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及关系密切的人员。
邸瑛琪建议,建立公务员参与的明显超出自己收入且和自己职务有关的高档消费的报告和核实制度。应通过立法明确行政监察机关对公务员高档娱乐和消费进行调查核实的权力。还应设立公务员财产登记的监督机制。同时,加大社会监督,明确规定社会监督的主体,范围、程序及救济渠道。
(摘自《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