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调查:钱在外地被别人取走了

银行还是老说法:我们没责任

去银行交房贷,卡里还有1万多元呢,结果工作人员告知他,卡里就剩点儿利息了。

“这不是小品捐款中的台词吗?咋成了我的台词了?”市民金先生没想到自个儿碰上了这事。

他纳闷了,银行卡好端端地放在身上,卡里的钱咋会在异地的ATM机上取走了呢?

找到银行,银行埋怨他保管不善。

金先生将银行诉至郑州市中原区法院。2月15日法院一审判决,银行要赔钱。

银行卡里的钱不翼而飞

2010年10月1日,49岁的金先生在郑州市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开户办理了基本存款账户,并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当天,金先生将1.3万余元现金存入该卡。

2011年2月9日,金先生因为要交房贷,到银行取款,却发生了意想不到的事情。

“我把卡交给工作人员,她告诉我里面已经没钱了。我怀疑自己听错了,又到查询机上一查,果然卡上没钱了,就剩下点儿利息。”

金先生这下傻眼了,银行卡一直好端端地放在身上,钱怎么会没有了?

他要求银行解释,通过查询得知,2011年1月31日,有人在周口的一台其他金融机构的ATM机上取走了金先生的存款。

“我和家里人那段时间根本没去过周口,2月1日的时候,我还在郑州市内一家银行取过钱呢。”金先生当即向警方报了案。

通过调取事发当天的监控录像,警方发现是一名中年女子取走了金先生的存款。警方以盗窃罪立案侦查,但时至今日,案件毫无进展。

把银行告上法庭

眼看已经快过去一年了,由于抓不到犯罪嫌疑人,金先生的钱无法追回,交房贷的事情也因此受到影响。

金先生找银行协商,希望银行对他的损失给予赔偿。银行态度十分坚决,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拒绝了金先生的赔偿要求。

2011年8月9日,金先生将银行诉至中原区法院,要求银行履行合同义务支付自己的存款及利息合计1.3万余元,并承担因违约产生的误工费等共计3761元。

2011年12月14日,中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现场,金先生和银行针锋相对。

“我在银行存款,我们之间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银行监管不严,使我的存款被他人盗窃,银行应该承担不能支付存款的违约责任,我要求银行进行赔偿。”

针对金先生的诉求,银行说出不同的意见。

“使用银行卡在ATM机上交易,是无法区分持卡人是不是储户本人,储户只能凭卡和正确的密码存取款,程序上我们没有过错。该案目前已经刑事立案,法院应当中止审理,等待刑事侦查的结果。”

银行甚至怀疑金先生存在恶意串通,骗取银行存款的可能。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当天法院当庭未宣判。

法院一审判银行赔钱

法院审理认为,金先生在银行开立账户后,双方的储蓄存款合同已经成立,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履行该合同。

金先生存款被盗后,周口市公安局已正式立案侦查,并调查、搜集了录像等相关证据,目前已锁定犯罪嫌疑人为一中年女性。

本案中,金先生与银行系合同法律关系,而双方同犯罪嫌疑人之间系侵权法律关系,两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存款关系和骗取存款作为独立的两个事实,分别处理的后果不会发生冲突,故此,本案不应中止审理。

金先生证明了自己的存款数目及自己所持有的银行卡没有丢失。金先生向法院提交了该卡,同时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出示了该卡,即已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银行在不能证明其已向金先生支付1.3万余元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和银行储蓄的公信力,应当由银行对由此而产生的储户存款被盗取的风险承担责任。银行可通过其他法律关系主张自己的损失。

金先生主张的1.3万余元存款数额及利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2012年2月15日,中原区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支付储户金先生存款1.3万余元及利息、交通费,共计1.39万余元。

(摘自《郑州晚报》鲁 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