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余 杰 邹 炀)日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被告人杨小权为主的“家族式”特大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团伙依法判决,主犯杨小权被判处死刑,其他8名毒贩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2年至15年不等。
杨小权是息县岗李店乡农民,从2003年5月起,他专门做起了黄皮(海洛因)生意,自己熬制,以贩养吸。为了寻找帮手,他把目光瞄准了自己的家人,其妻子李敏帮忙称量分装毒品,弟弟杨东海负责开车,堂兄杨海山负责送货看人,并将何军泽作为自己的“下线”。这样,他就组成了一个家族作坊式的制造、贩卖毒品团伙。
当李敏得知公安机关在查询杨小权账户的消息后,她立即和杨小权商量转移存款及制作毒品的原料和工具。当天下午,他们转移毒资96万元;夜晚,杨小权又把毒品原料和工具等带到史秀兰家中藏匿,并在史秀兰开的旅馆内躲藏,给史秀兰好处费2000元。同时,李敏安排其母亲彭和荣、弟弟李玉义把自己存在新蔡县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毒资取出。接连三天内,杨小权夫妇二人转移存款和现金总计176.5万元。
息县检察院在受理这起涉嫌制造、运输、贩卖毒品案后,及时提前介入,加大督促公安机关抓捕和追捕力度,使该团伙9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杨小权、杨海山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分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敏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何军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被告人杨东海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以上人员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供犯罪使用的车辆予以没收,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洪许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史秀兰犯贩卖毒品罪与窝藏、转移毒品、毒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彭和荣、李玉义犯窝藏、转移毒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