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方志淮 李 莹)男子入室偷东西未遂,仍因盗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10月20日,潢川县法院审理一起入户盗窃案,被告人徐某入户盗窃零数额,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该院审理首例“入户零盗窃”案件。

今年5月5日2时许,徐某窜至潢川县火车站北侧兴旺武校二楼张某女儿的卧室行窃时,被其女儿发现,因该女呼叫,徐某闻声逃跑。同年6月20日23时许,徐某欲再次进入张某女儿的卧室行窃时,又被发现,徐某逃跑时被抓获。徐某还曾于今年4月29日凌晨1时许进入该楼二楼崔某家,被发现后,徐某逃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遂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处罚条款修改为“……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罪不再以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为唯一构成要件,只要是入户盗窃,不管有没有偷得财物,都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