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杨 柳)11月1日,是国务院新颁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的日子。届时,从1987年至今24年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废止。

据市工商局一负责人介绍,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对个体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截至2011年上半年,我市共有个体工商户105953万户,登记资金数额41亿多元,从业人员25.7万人。已成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吸纳劳动力就业的重要力量。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相比,新《条例》取消了一些限制,进一步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个体户发展环境将更加宽松,为我市个体经济发展带来有利契机。一是取消了暂行条例规定的一些不适当限制,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提供了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主要包括: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的限制。同时增加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取消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身份限制。放宽了经营范围。暂行条例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为,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的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条例根据国务院已有的政策规定,明确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依法予以登记。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扶持、服务措施,主要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公布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和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收费标准等事项,并为申请人提供指导和查询服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对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条例》还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同时,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依法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