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专题组

【要点】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查办案件工作不能松、查办案件力度不能减、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不能降,不论什么人,只要违纪违法,必须坚决查处,决不姑息。

【解读】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案件查处工作,始终把惩治腐败作为推动反腐倡廉建设的有力抓手和关键环节,不断加大力度,每年都查办一批有影响的案件,有力地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市三次党代会以来,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信访举报13985件,立案4027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064人,其中县处级干部62人,乡科级干部448人,有力地震慑了腐败分子,振奋了党心民心。

惩治腐败必须强化办案

查办案件是惩治腐败的有效手段,是反腐败斗争的中心环节,是《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衡量反腐败斗争是否取得实效的一个重要标志。

查办案件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只有坚持查办案件,严厉惩处腐败行为,才能为有效预防腐败提供条件,才能有效地预防腐败的发生;也只有严厉查处腐败分子、惩治消极腐败现象,才能有效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使教育更有说服力,制度更有约束力,监督更有制衡力,改革更有推动力,惩治更有威慑力,纠风更有纠偏力。因此,从严惩治腐败在党的建设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不断强化。

查办案件必须突出重点

要重点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重点查办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等领域的案件;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查办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行政执法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案件;查办领导干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查办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关键环节的案件。

在坚持查办大案要案的同时,注重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坚持把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纳入查案工作范围,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侵占各种惠民补贴、土地补偿、扶贫救灾、移民安置等专项资金以及擅自处置集体资产资源、侵吞集体收益的案件,违规征地拆迁的案件,官黑勾结、横行霸道、欺压群众的案件,在食品药品质量、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严重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的案件,以坚决有力的惩处来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必须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

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再次振聋发聩地指出:“如果腐败得不到有效惩治,党就会丧失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全党必须警钟长鸣,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举措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坚定不移地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态势是,成效明显和问题突出并存,防治力度加大与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并存,群众对反腐败期望值不断上升与腐败现象短期内难以根治并存,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腐败现象短期内难以根除,反腐倡廉建设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违法违纪案件也不可能指望一朝一夕就能查尽,但必须有坚定的信念,坚强的决心,不懈的毅力和昂扬的斗志,坚持有案必查,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震慑作用,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要坚持严格执纪与爱护干部相统一,既严厉惩治腐败分子,又敢于为坚持原则、干事创业而受到诬陷的干部伸张正义、澄清是非,对诬告陷害者要严肃处理。坚持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做到既严惩腐败者,又宽容失误者。坚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对虽有错误,但可以较轻处理或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要热心地帮助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对虽犯有较严重错误,但能够主动承认和改正,并配合组织查清问题的,要给予挽救,从轻处理。对确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又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群众反映强烈的,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