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吴未未)固始县一男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在南京市服刑两年零三个月,刑满释放回到老家后,“偷瘾”又犯,趁着天黑,偷窃助力摩托车、电瓶车共7辆,总价值14454元。盗窃后,该男子再低价将赃物转让给他人。近日,固始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法院同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另一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杨某,男,1984年2月出生,固始县南大桥乡人。其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7年3月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三个月。被告人李某,男,1970年5月出生,固始县城关镇人。

2011年3月10日晚,被告人杨某窜至固始县城关古城路豪门洗浴中心后院内,将李某某的一辆白色太阳牌助力摩托车盗走,价值4122元。4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窜至固始县城关黄河路红房子网吧前,将江某的一辆黑色雅马哈牌助力摩托车盗走,价值2700元。使用同样的方法,被告人杨某又5次出手,盗走他人电瓶车5辆,总价值7632元。

盗取他人电瓶车后,被告人杨某以极低的价格处理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收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