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检查、考核、评估(以下简称考评)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和计划生育检查考评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口计生考评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方案,考评方案必须符合实际,严禁制定脱离实际的考评指标。
第三条 考评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随意改变考评程序、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考评工作样本点在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人口计生委纪检组监察室监督下,由市人口计生委人员随机抽取,当场密封。任何人不得提前泄露样本点或拆启密封的样本点;严禁向被考评单位透露考评信息。
第五条 人口计生考评工作,实行调查员负责制,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抽调的市级调查员必须是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正式工作人员,并经过市、县业务和纪律培训,培训时要签定廉政承诺书。
第六条 调查组实行纪律监督员制度。每个调查组均配备纪律监督员,纪律监督员由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人口计生委纪检组监察室抽调,负责对考评过程的纪律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第七条 考评期间,调查组成员要互相监督,不准与外界联系,不准单独开展调查。调查汇总应在纪律监督员监督下进行,资料密封前,调查员不准单独活动。违者,取消调查员资格,扣调查员所在县区总分10分,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调查员要深入实际,掌握第一手资料。不准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得作出失真或显失公平的考评结论。违者,对调查员给予组织处理,扣调查员所在县区总分10分,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调查员严禁到旅游景点参观、考察;严禁进入高消费的娱乐场所或接受高标准招待。违者,取消调查员资格,并给予组织处理;扣调查员所在县区总分10分,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调查员不准在被考评单位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者,除责令退回报销费用,还要扣调查员所在县区总分10分,并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调查员不准索要或接受被考评单位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土特产品和贵重物品(以下简称“红包”)。调查人员对赠送“红包”要当场拒收,特殊情况不能当场拒收的,应在12小时内报告,最迟在离开调查点前,将收到的“红包”如数交纪律监督员统一处理。调查员收受“红包”未按要求上交者,不论金额多少,每查实一人,扣收受“红包”者所在县区年度考核总分20分,同时要给调查员党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考评期间,被考评单位不得提供高标准接待,接待一律用本省烟酒。违者,扣被考评单位所在县区总分5分,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被考评单位不准干扰现场调查。严格控制县、乡两级进入样本点的陪同人员。违者,扣被考评单位所在县区总分5分,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严禁被考评单位向考评组送“红包”,发现被考评的县区、乡镇、村(居)委会及以个人名义送“红包”的,对送“红包”的所在乡(镇、区)、办事处一律降为三类乡,并扣被考评县区年度考核总分30分,不得作为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同时给予送“红包”的直接责任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党政纪处分。对单位财务人员通过弄虚作假手段处理“红包”资金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财务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被考评单位不准到上一个考评点看望考评组成员,也不准到下一个考评点或驻地看望考评组成员。
第十六条 纪律监督员在每个样本点张贴、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每天对是否违反本规定情况逐人询问并签名登记,并根据处理情况,如实填写《检查考评纪律监督情况登记表》。调查员没有按规定时间、规定方式上交“红包”的,按收受论处。纪律监督员发现有收送“红包”情况,在调查结束后,应立即向市人口计生委纪检组、监察室报告情况。
第十七条 纪律监督员要严肃执纪。对各种违纪违法行为要敢于监督,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做到铁面无私,清正廉洁。纪律监督员不认真履职、该组出现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同时追究纪律监督员责任。
第十八条 调查员、纪律监督员和被考评单位要互相监督,发现有违考评纪律行为的可直接向市纪委、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和市人口计生委进行举报,凡举报查实的给予2000-5000元奖励,并注意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对已考评过的样本点,由市纪委牵头,对考评单位进行回访,发现在考评中有赠送和收受“红包”、参与高消费接待等行为的,按本纪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调查员收受“红包”在2000元以下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至降级处分;5000元以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撤职以上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为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市纪委、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人口计生委实行有奖举报办法,举报电话为市纪委监察局6224900、市纠风办6366637、市人口计生委6611171。
第二十二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审批、验收评比、病残儿鉴定等工作中收受“红包”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通 知
各县区纪委、监察局、纠风办、人口计生委:
为切实加强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检查、调查、考核、评估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杜绝人口计生工作考评中的各种违纪行为。现将《关于严肃人口和计划生育检查考评纪律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信阳市纪委 信阳市监察局
信阳市政府纠风办 信阳市人口计生委
2011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