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胡正宇)日前,罗山县公安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王某刑事拘留,同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王某成为该县首例“醉驾入刑”第一人。

5月2日夜8时50分许,罗山县东铺乡机动车驾驶员王某持D型驾驶证驾驶的豫S2C7xx号两轮摩托车沿宝城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火车票预售点时,将一前方同向行驶的步行人郭某撞伤。该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杨发枝、沈建国快速出警,在现场勘察中初步断定驾驶员王某涉嫌酒后驾驶,立即将其控制,随后进行血醇检验鉴定。5月3日,检验鉴定结果显示该名驾驶员血液乙醇含量为20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根据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醉驾”将以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而被处以刑罚。目前,该名驾驶员以危险驾驶罪依法予以刑拘,同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这是该县首例因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而被刑拘的第一人,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反响和群众关注。